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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陕西正力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正力装饰装璜有限公司,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力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0084819H。法定代表人:梁艳妮,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路东段(周五路立交桥下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221460190J。法定代表人:刘宝林,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力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正力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宝仲调字第2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宝仲调字第2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5147元(含执行费4115元)。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宝仲调字第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卫广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