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献西与赵杰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西,赵杰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8民初2616号原告:刘献西,男,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杰晨,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献西与被告赵杰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献西、被告赵杰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献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6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06年至2015年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共计66000元,2015年8月24日出具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赵杰晨辩称,一开始借原告120000元,后陆续偿还一部分,还差66000元,当时还不了,以后陆续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献西与被告赵杰晨系翁婿关系,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献西现金66000元。二人均称被告自2006年至2015年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后来陆续偿还,还差66000元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翁婿关系,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66000元,但此借款数额较大,仅有借条,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且在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庭审中原、被告对借款的时间、数额、书写欠条时间不能叙述一致,对于本案原、被告借款真实性存疑。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献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刘献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孙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