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席兴平与张天磊、顾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兴平,张天磊,顾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4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席兴平,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泽县。被执行人:张天磊,男,汉族,住高台县黑泉镇。被执行人:顾小芳,女,汉族,住高台县黑泉镇。申请执行人席兴平与被执行人张天磊、顾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甘0724民初3221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天磊、顾小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席兴平借款5000元,利息1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天磊、顾小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席兴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该案不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4执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葛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