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奥吉斯酒店、陶巍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奥吉斯酒店,陶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奥吉斯酒店,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金山路**号。经营者陈洪兵,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陶巍,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奥吉斯酒店与被执行人陶巍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金子丰执 行 员 刘苏英执 行 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