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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桂英与李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英,李建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5民初4079号原告:马桂英,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李建党,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马桂英与被告李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桂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桂英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和2013年3月10日借原告现金共2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分,于2014年4月10日共偿还本金10万元,及两笔借款期间的利息。后被告又偿还利息6.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建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建党于2013年2月28日和2013年3月10日每次借原告现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马桂英现金壹拾万元正,利息每月一结,利息按贰分结算,借款人李建党,2013年2月28日。”当日原告从城关信用社取款10万元,交付于被告。另一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马桂英现金壹拾万元正,月息按贰分算,随用随要,借款人李建党,2013年3月10日。”当日原告用网上银行汇入了被告李建党的帐户10万元。于2014年4月10日已偿还本金10万元,及两笔借款期间的利息。后被告又陆续偿还到2017年1月10日利息6.5万元。现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7年1月10日以后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原告银行交易明细及网上汇款单记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李建党借原告马桂英现金20万元,由被告书写的的借据及汇款单在卷为凭,事实清楚,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桂英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日10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建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明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