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罗庄村罗庄西队村民小组与侯培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罗庄村罗庄西队村民小组,侯培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6民初3716号原告: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罗庄村罗庄西队村民小组。负责人:侯景新,系该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涛,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培勇,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原告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罗庄村罗庄西队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庄西队)与被告侯培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涛、被告侯培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庄西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侯培勇将租赁罗庄西队的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2、判令侯培勇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年租金27万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长期以来,侯培勇一直租赁罗庄西队所有的位于鄄城县汽车站对过的房产,经营宾馆和洗浴。2013年12月1日双方重新签订《租房合同书》,约定租金为每年15万元,租期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并约定合同到期后,如侯培勇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续签合同(详见《租房合同书》)。合同到期后,侯培勇与罗庄西队未能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罗庄西队依法对租赁物公开招租,现同村村民侯爱民以27万元每年的租金中标,侯培勇拒不将房产腾空后返还给罗庄西队,罗庄西队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侯培勇辩称,一、罗庄西队诉称的事实虚假。合同到期前六个月的2016年7月,罗庄西队未与侯培勇协商其是否继续租赁的情况下,就公开招租并确定新的租赁人,其目的是剥夺侯培勇的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2016年11月27日,合同到期前,侯培勇就将涉案房产的大门钥匙送给罗庄西队的负责人,但负责人拒绝接受。所以侯培勇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拒绝交付房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和逾期交付责任。二、对侯培勇承租期间增加设备设施的处置责任应由罗庄西队承担。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前,侯培勇就明确告知:自己租赁后将涉案房产用于宾馆经营,需要增加相应的设备设施。租赁后,具体增加什么设备设施,侯培勇也都预先告知罗庄西队。租期到期前,侯培勇要求继续租赁,罗庄西队一直拒绝表态,侯培勇又表示:在对增加设备设施适当处理的情况下,侯培勇不再继续租赁,但罗庄西队拒绝接受增加的设备设施,也拒绝通过适当方式方法作价接受。综上,罗庄西队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03年起,侯培勇即开始租赁罗庄西队所有的位于鄄城县汽车站对过的房产,用于经营宾馆和洗浴。2013年12月1日双方重新签订《租房合同书》,约定:一、承包期,两年零八个月,(2013年12月1日—2016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十五万元。二、经营场地:车站对过大门北边三间三层和洗浴中心。三、付款方式:……。四、责任:……。乙方自建的一切设施,合同到期,乙方自行拆除。五、违约责任:……。六、……。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侯培勇实际履行合同至2016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前,罗庄村村民侯爱民以年租金27万元取得上述合同中罗庄西队房屋的租赁经营权。2016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后至本案庭审时,侯培勇所租赁的房屋和场地内物品,仍未腾空。侯培勇虽称罗庄西队同意其进行合同涉及的房产之外部分房产及设施的建设,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另查明:罗庄西队对其诉讼请求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并未交纳相应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一、关于租赁合同中涉及房产的返还问题。罗庄西队与侯培勇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前,侯培勇并未行使优先承租权,合同到期后,侯培勇仍未将房屋腾空交付给罗庄西队,违反了合同义务,罗庄西队请求判令侯培勇将租赁的房屋腾空后予以返还,本院应予支持,具体房产以合同约定的为准。二、关于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房产占用使用费及增加的房产、设施补偿问题。罗庄西队对其请求的合同履行完毕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未交纳相应诉讼费用,侯培勇也对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的设施、房屋的补偿问题并未提起反诉,故本院对罗庄西队与侯培勇的上述两项利益主张,均不作实体裁决,可由当事人于本案之外另行主张。综上,侯培勇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的房产腾空后交付罗庄西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侯培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所租赁的房产(车站对过大门北边三间三层和洗浴中心),将租赁物交付给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罗庄村罗庄西队村民小组;二、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侯培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尊允审 判 员 王福杰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