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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霖霏与李剑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霖霏,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李霖霏,女,201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李剑,男,1986年3月1日出生,31岁,汉族,住所地都江堰市。关于申请人李霖霏与被执行人李剑抚养费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1民初2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霖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唐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霖霏抚养费17317.75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执行中查明:经过本院专项调查,被执行人李剑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李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马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