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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淑杰与包海清、吉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杰,包海清,吉力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673号原告郭淑杰,女,53岁,1963年11月7日,汉族。被告包海清,男,26岁,蒙古族。被告吉力根,男,56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郭淑杰与包海清、吉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杰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16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2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蔡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