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淑杰与包海清、吉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杰,包海清,吉力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673号原告郭淑杰,女,53岁,1963年11月7日,汉族。被告包海清,男,26岁,蒙古族。被告吉力根,男,56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郭淑杰与包海清、吉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杰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16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2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蔡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