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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义、兰荣峰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兰荣峰,黄忠站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8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义,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在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兰荣峰,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忠站,男,1993年5月3日出生于广西那坡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义、兰荣峰、黄忠站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义、兰荣峰、黄忠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义驾驶两轮摩托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花园****号*****肠粉店门口,飞车抢夺被害人欧某1内有现金200元和畅玩5X手机的背包后逃离现场。2.2016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义驾驶两轮摩托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星综合市场***食品店门口,飞车抢夺被害人何某1内有现金700元和步步高手机的挂包后逃离现场。3.2016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陈义、黄忠站经合谋,驾驶两轮摩托车去至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世纪大道**宾馆门口路段,飞车抢夺被害人李某1内有现金700元和酷派手机的手袋后逃离现场。4.2016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义、黄忠站经合谋,驾驶两轮摩托车去至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九头岗**锁厂宿舍楼交叉路口,飞车抢夺被害人张某内有现金6000元的挂包后逃离现场。5.2016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陈义、黄忠站经合谋,驾驶两轮摩托车去至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旧路****商场旁边,飞车抢夺被害人姚某1内有现金10000元和两部手机的手提包后逃离现场。6.2016年1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陈义、黄忠站经合谋,驾驶两轮摩托车去至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淘工业园**厂附近路边,飞车抢夺被害人宋某内有现金5800元和两台共价值人民币2268元的0PP0R7S手机的手提袋后逃离现场。7.2017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义驾驶两轮摩托车去至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中心市场后面内街,飞车抢夺被害人袁某内有现金1800元的挎包后逃离现场。8.2017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义、兰荣峰经合谋,驾驶两轮摩托车去至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贸路**婚纱店前处,飞车抢夺被害人彭某内有现金200元和价值人民币2051元的OPPOR9手机的手提包后销赃,所得赃款两人分占。9.2017年2月13日21时,被告人陈义、兰荣峰经合谋,驾驶两轮摩托车去至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厚福花园销售中心路旁,飞车抢夺被害人夏某内有现金600元、一台价值人民币2418元的OPPOR9S手机、一条价值人民币2052元的铂金项链的挂包后销赃,所得赃款两人分占。10.2017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陈义、兰荣峰经合谋,驾驶两轮摩托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黄金大道**花园***号对开路段,飞车抢夺被害人罗某1挂包未能得逞,致使被害人人车倒地,被害人全身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义、兰荣峰、黄忠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义、兰荣峰、黄忠站的供述,被害人罗某1、欧某1、张某、宋某、袁某、彭某、夏某、姚某1、李某1、梁某、冯某、唐某、王某、欧某2、霍某1、潘某、赵某、何某2、李某2、罗某2、何某1的陈述,证人何某3、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退回通知书及说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广东增值电子普通发票,全国被盗汽车信息系统,道路卡口视频截图,说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卡口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兰荣峰、黄忠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义、兰荣峰、黄忠站多次利用驾驶的摩托车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本院依法对各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义、兰荣峰、黄忠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本院依法对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忠站辩解其没有与被告人陈义合谋,每次都是受陈义指使作案等,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扣押被告人陈义的黑色TOSHIBA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驾驶证一本,手机四台(金色Fadar牌、白色vivo牌、黑色ROVER牌、白色OPPO牌各一台),金色BANSDON牌手表一只,银行卡三张(工商银行卡62×××6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81、工商银行卡62×××77);扣押被告人兰荣峰的手机二台(粉色OPPO牌、黑白色GIONEE牌各一台);扣押被告人黄忠站的玫瑰金色OPPO牌手机一台,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扣押被告人陈义的二轮摩托车一辆,属于作案工具,但因所有权不明,本院不予处理。扣押被告人陈义、兰荣峰的衣物等,属其随身物品,但系因侦查需要而扣押,属于证物,应作证据处理。扣押被告人陈义的人民币590元、被告人兰荣峰的人民币540元、被告人黄忠站的人民币1456元,依法退赔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兰荣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忠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586元(其中被告人陈义590元、兰荣峰540元、黄忠站1456元),分别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欧某一3.39元、何某一11.87元、李某一53.02元、张某454.47元、姚某一757.45元、宋某611.11元、袁某30.53元、彭某204.21元、夏某459.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 天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人民陪审员  吴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