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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323号原告:胡某,男,1966年10月6日生被告:赵某,女,1970年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薛 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