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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687号被执行人陈康,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罚金刑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金子丰执 行 员 刘苏英执 行 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