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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与尹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尹林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495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地址:瓦房店市三台乡三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580731572。负责人:张爽,该分理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世超,该分理处职员,现住瓦房店市三台乡三台村。被告:尹林辉,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诉被告尹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由原告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姜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