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率毅与齐永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率毅,齐永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792号原告:王率毅,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居民。被告:齐永毓,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居民。原告王率毅与被告齐永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率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齐永毓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应当准确且能够送达,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视为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齐永毓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率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肖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