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丹丹与赵艳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丹,赵艳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819号原告杨丹丹,女,1990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9004054844,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镇内。被告赵艳奎,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109204816,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镇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丹丹诉被告赵艳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丹丹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亲友劝说,已经与被告重归于好,决定不离婚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丹丹负担。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