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6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崇峰与张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崇峰,张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928号原告:程崇峰,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被告:张鹏,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69R。负责人:经前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要欣,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程崇峰诉被告张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崇峰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崇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崇峰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姬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