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凤英、孙贵有诉被告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凤英,孙贵有,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667号原告:罗凤英,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5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贵有,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5日,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路中段152号。法定代表人:杨子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培,绵阳市游仙区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的原告罗凤英、孙贵有诉被告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贵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贵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贵有撤回对被告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周心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胡鸣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