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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上饶市广丰区荣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鼎亨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广丰区荣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鼎亨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区荣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区鼎亨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修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上饶市广丰区荣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上饶市广丰区鼎亨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买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9280元及受理费103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03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杨 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