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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门飞鹏与弓金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飞鹏,弓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门飞鹏,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弓金玉,农民,现住土默特左旗兵州。本院在执行门飞鹏申请执行弓金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土左民初字第0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本案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左民初字第01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