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守江、尚国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江,尚国成,艾凤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刑初3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守江,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2013年6月8日,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15年11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尚国成,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2013年6月8日,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015年10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佟凤娟,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艾凤民,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张庄子村。因涉嫌包庇罪,2015年10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守江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尚国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告人艾凤民犯包庇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4月5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2017年6月8日,建议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并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守江及其辩护人邱唐生,被告人尚国成及其辩护人佟凤娟,被告人艾凤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守江系唐山市丰润区张庄某采石场的负责人。2010年6月8日,被告人王守江向公安机关申请炸药24公斤、电雷管100枚,同年8月10日交付。唐山市丰润区张庄某采石场合法手续于2012年到期,至此期间被告人王守江仍未将剩余雷管上缴公安机关,并将剩余雷管非法储存在张庄某采石场彩钢瓦敞篷内西摞轮胎中间的空隙处。2015年10月初,被告人王守江提供了其非法储存的8枚雷管,王守江称由被告人尚国成负责炸药,对张庄某采石场进行爆破采石作业。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守江提供了其非法存储的20余枚雷管,王守江称由被告人尚国成负责炸药,对张庄某采石场进行爆破采石作业。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守江将非法储存的18枚雷管交给被告人艾凤民,艾凤民交由被告人尚国成,尚国成称其从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手中购买来的炸药,由该男子将炸药直接运送至张庄某采石场,在将18枚雷管和54管炸药放至18个炮眼欲进行爆破采石作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被告人王守江叫来被告人尚国成、艾凤民商量预谋,并由被告人艾凤民顶替王守江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称张庄某山场爆破所用雷管是由被告人艾凤民提供给被告人尚国成的。公安机关在现场共提取3枚雷管,9管乳化炸药重1215克。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提取的雷管、乳化炸药均具有爆炸性。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守江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尚国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告人艾凤民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提请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守江只承认2015年10月24日夜爆破一次的18枚雷管,对其他指控否认。辩护人邱唐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守江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1、被告人王守江存放的雷管来源合法,不属于“非法储存”或者“非法存放”。2、被告人王守江存在私藏雷管的事实。3、私藏爆炸物不属于犯罪行为。二、假如法院认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守江具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但因被告人王守江非法储存雷管的数量并未达到法定犯罪标准,仍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1、非法储存雷管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及本案应认定的雷管数量。首先,本案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略情节”。其次,非法储存非雷管30枚以上,才构成犯罪,本案应认定的雷管数只有3枚,其他40余枚雷管没有直接物证证据,应依法不予认定。2、本案犯罪对象是特定爆炸物是雷管,必须依靠实物证据予以认定,起诉书指控依据的雷管物证证据未达到刑事证据的确定充分标准。被告人尚国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佟凤娟提出被告人尚国成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辩护意见。一、只有被告人尚国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认定有罪;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国成犯罪不具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三、本案事实上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且无法排除,无法确定本案涉及的爆炸物为尚国成所买;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物品没列清单、也没有尚国成签字确认,无法证明与尚国成有关联。被告人艾凤民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守江系唐山市丰润区张庄某采石场的负责人。2010年6月8日,被告人王守江向公安机关申请炸药24公斤、电雷管100枚,同年8月10日交付。唐山市丰润区张庄某采石场合法手续于2012年到期,但被告人王守江仍未将剩余雷管上缴公安机关,并将剩余雷管非法储存在张庄某采石场彩钢瓦敞篷内西摞轮胎中间的空隙处。2015年10月初,被告人王守江提供了其非法储存的8枚雷管,王守江称由被告人尚国成负责炸药,对张庄某采石场进行爆破采石作业。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守江提供了其非法存储的20余枚雷管,王守江称由被告人尚国成负责炸药,对张庄某采石场进行爆破采石作业。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守江将非法储存的18枚雷管交给被告人艾凤民,艾凤民交给炮工,尚国成称其从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手中购买来的炸药,由该男子将炸药直接运送至张庄某采石场,在将18枚雷管和54管炸药放至18个炮眼欲进行爆破采石作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被告人王守江叫来被告人尚国成、艾凤民商量预谋,并由被告人艾凤民顶替王守江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称张庄某山场爆破所用雷管是由被告人艾凤民提供给被告人尚国成的。公安机关在现场共提取3枚雷管,9管乳化炸药重1215克。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提取的雷管、乳化炸药均具有爆炸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1证言,张庄某山场炮眼打好后,我负责往炮眼里放炸药、引响炸药。我一共去了三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最后一次应该是2015年10月底的一天夜里12点尚国成打电话通知我来山场放炮,我通知的刘某1和赵某到山场放炮。雷管和炸药是王守江在山下办公室交给我们的。这次我到的晚,王守江把雷管和炸药交给的刘某1和赵某他俩。这次是十八个炮眼,每个炮眼一枚雷管、三管炸药,拌好的化肥具体放多少我不清楚,东家让放多少就放多少。拌好的化肥是用装载机往山上端的,开装载机的是30左右的小伙子,我不认识,是山场安排的还是尚国成安排的我不清楚。负责装炮的除了我和赵某、刘某1还有4、5个人,是刘某1和赵某找的,我就认识一个叫石某的。我和刘某1、赵某管组装炸药放化肥。先往炮眼倒一部分化肥,然后把组装的炸药放进炮眼,再往炮眼放一部分化肥,用化肥把炸药包住,其他人管往山上炮眼运化肥,我们每个人每次200元,都是王守江给我们钱,都是当天结账。这次刚把炸药装好,公安来人了,我们就从山上跑了,还没给钱呢。第一次放炮是在最后这次前半个多月的一天夜里,王守江给我打电话让我来山场放炮。王守江在山场南边采面下给了一编织袋炸药和用塑料袋包裹的雷管,他告诉我山上有八个炮眼。王守江把炮眼的位置指给我。我管组装炸药、雷管和装填炮眼,有几个小工帮运化肥。一个炮眼一枚雷管、三管炸药,填拌好的化肥,装实我就引爆了。到山场办公室王守江给我200元钱,我就回家了。第二次放炮是在第一次放炮后一个星期的晚上,王守江给我打电话,让我找几个人和我一起去山场放炮。我给刘某1、赵某打电话和我去放炮,我又找我们村的石某、杨某、韩某2、韩某3(东某国寺人)他们管往山上运化肥。王守江在山场南面采面下给了我一编织袋炸药和雷管。雷管也是用塑料袋包裹的,我和刘某1、赵某把雷管和炸药组装好,每个炮眼一枚雷管、三管炸药和不等数量的化肥。石某等人负责运化肥。当时王守江告诉我有二十七、八个炮眼(具体多少记不清了),有几个炮眼有问题没用,王守江给的雷管、炸药都用了,引爆后,到王守江办公室,王守江给我们每个人200元现金,我们就回家了。2、赵某证言,2015年10月20多号的一天晚上,我家东院的张某1隔着墙招呼我,让我叫着刘某1去张庄某山场干活,200元钱一个人,我就给刘某1打电话告诉的他,我俩骑着摩托车去了山场。我和刘某1进最西侧的办公室里,屋里有一个戴口罩的50左右岁的男子,他在山场看监控,这个男子对刘某1说:“亲戚来了。”刘某1说:“恩”。刘某1对他说:“东西呢?”戴口罩的男子说:“等会吧,等会就到。”十几分钟后进来一个小胡子的中年男子,手里拿着一段约三十公斤的汽车橡胶里带,把汽车里带仍在地上转身就出去了,大约一、二分钟就又拿着一个大米袋子仍在了地上。刘某1把橡胶里带的东西倒在地上,里面装的是雷管,我看见雷管上有编号,我就知道这些雷管是正规的。我对刘某1说:“这些雷管是国标的啊。”我将每个雷管的掉线解开,用起爆器检测每个雷管的通电情况,经检查每个雷管都是通电的好雷管。刘某1把大米袋子里装的也倒出来,倒出来两包炸药和一些管的炸药。刘某1将三管炸药和一个雷管用电工胶布缠在一起,刘某1说:“一共是18个雷管,按照与雷管的配比算管药的总数是54管。把雷管和炸药处理好后,都装到大米袋子里,刘某1背着雷管和炸药我们步行上山,张某1从后面追上来,我们三人一起到了放炮的位置,时间不长装载机端着化肥到了,跟着装化肥的韩某2、石某、杨某也都上山了。张某1就往炮眼里放炸药、雷管,我和刘某1及其他人按照张某1的要求往炮眼里装化肥。装完了有人正在收拾现场的化肥袋子,看到有警灯闪烁,我就都跑了。在这次前二十天左右,也是一天晚上10点多,张某1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去张庄某山场干活,给200元钱”。我骑着摩托去的张庄某山场,在山场采面南侧的平地处停着两辆挖沟机还有一大堆化肥。我看见杨某、韩某2、石某还有一个东某国寺姓韩的。他们两个人一组正往挖沟机的斗里装化肥。张某1和刘某1顺着山道上山了,我装了两袋化肥就顺着张某1他们上山的道上山了。到山顶上张某1和刘某1正呆着。二十分钟后,挖沟机装着化肥上山了,张某1就从现场南侧的一个坑里拿出一个大编织袋,张某1从编织袋里拿出一捆绑好雷管和炸药把导线连接上,然后放到炮眼里,让我和杨某、东某国寺姓韩的往炮眼附近扛化肥。我们装了大约一个小时就干完了,卸化肥的人和挖沟机都下山了。刘某1用起爆器测试每个雷管的通电情况,我负责把导线铺开,把导线引到安全位置。张某1把我放的线和每个炮眼的雷管导线都按好,张某1和刘某1就拿着起爆器到山顶附近松树下,大约十几分钟后引爆,炮响了,我们下山给了我200块钱,我就回家了。这次多少炮眼我没数,但肯定比被抓的这次18个炮眼多。一卷炸药是3两,直径33毫米,长240毫米,都是正规厂家出的炸药。3、证人刘某1证言,我去张庄某山场放过两次炮。第二次是在2015年10月底的一天夜里。这次放炮主要是张某1、赵某和我负责,还有几个小工有石某、杨某、韩某2、韩某3是找我的。这次共装18个炮眼,每个炮眼1枚雷和3管炸药,山场老板是王守江。是“艾二”在山下办公室最西边那屋交给我和赵某的雷管和炸药。用汽车内胎装的雷管,用白色的蛇皮袋装的炸药。告诉我往一个炮眼里放三管炸药一枚雷管,一共18枚雷管,54管炸药。当时王守江也在屋里,还戴了一个口罩。当时是赵某用起爆器测的雷管,我用电工胶布将三管炸药和一枚雷管缠在一起的。是张某1通知我去山场放炮的。张某1和赵某我们三人管组装炸药,我们先往炮眼倒一部分化肥,再把组装好的炸药放进炮眼,之后往炮眼再放一部分化肥把炸药盖住。化肥是装载机往山上端的,其他小工负责从铲车那往山上炮眼运化肥。在第二次放炮之前,也是今年10月份的一个晚上后半夜,张某1让我和他一起去山场放炮。我们到山场后,王守江在山场南面采面下给了张某1一塑料袋雷管、一编织袋炸药,具体多少当时没数,我背着炸药,张某1拿着雷管跟着王守江就上山了。到山上后我和张某1组装炸药,赵某和小工石某、杨某、韩某2、韩某3什么时间去的我没注意。王守江把二十七、八个炮眼的位置指给我们,我们就往炮眼里放组装好的炸药、雷管、化肥。每个炮眼里一枚雷管、三管炸药和不等量的化肥,石某、杨某、韩某2、韩某3负责从铲车那往炮眼运化肥。有3、4个炮眼有问题没装,王守江给的雷管、炸药我们都用了,他应该是算好的。我们领好炮线后,我拧的起爆器引爆的,之后我们到王守江办公室,王守江给我们一人200元钱我们就回家了。4、证人石某证言,我一共去张庄某山场干活两次。我每次去就是负责把装载机端到放炮地点的化肥扛到炮眼附近。最后一次是2015年10月底,第一次也是这年10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这两次都是刘某1在夜间大约1点左右到我家叫的我。最后这次是刘某1骑摩托驮着我去的,张某1、赵某、韩某2还有一个东某国寺的都先后到了,但化肥没到,我和杨某到山上去了。张某1和刘某1、赵某就去了山场办公室,等了大约有半个小时,张某1、刘某1、赵某拿着雷管和炸药上来了。又等了半个小时,装载机端着化肥上来了。我和杨某、东某国寺的老韩负责扛化肥,赵某把化肥袋子给我们抬到肩膀上,张某1负责把雷管和炸药放到炮眼里,刘某1往炮眼里倒化肥。凌晨4点干完了,我和杨某、韩某2还有东某国寺的老韩回家了。现场就剩张某1、刘某1和赵某。早晨七、八点钟,刘某1在我们家门口看见我,他对我说:“坏了,装化肥让人逮住了。”第一次也是凌晨1点左右,炮工还是张某1、刘某1、赵某。我和杨某、韩某2、东某国寺的老韩负责往炮眼处搬化肥。事后刘某1给我200块钱。5、证人韩某1证言,2015年10月24日晚上大概12点左右,刘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张庄某山场干点活,我到山场后,看见杨某、韩某2、石某已经到了。当时我看见有一辆蓝色的农用小货车在卸化肥,旁边来了一辆铲车,这时有人让我们四个人把化肥装到铲车的铲里,我们四个人就装。装满后,我和杨某跟着铲车上山,留下两个人等着装化肥。到山上我看见张某1、刘某1、赵某在山顶东面的采面炮眼那装炸药,我和杨某就把化肥背到炮眼处。把炸药装好后,我们几个捡化肥袋子,这时有人喊:“公安局的人来了,我和杨某、石某、韩某2就顺着山南面跑了。另一次是在这次头半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刘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的。到了山场后,我看见杨某、石某、韩某2都在山场上。张某1、赵某、刘某1在半山腰南面采面炮眼处。一辆蓝色农用小货车送来的化肥,我们把化肥背到半山腰炮眼处,张某1自己在炮眼处装雷管和炸药,我和杨某、石某、韩某2、刘某1、赵某背化肥,张某1让我们往炮眼倒多少化肥我们倒多少。装实后刘某1拿着炮机引响了炸药。一会刘某1给我200元钱,我就回家了。6、证人杨某证言,2015年10月20几号的一天夜里两点左右,我给张庄某采石场干活着,就是给采石场装炮,山上放炮用的化肥,铲车拉到山上,我们从铲车上把东西扛到打好的炮眼跟前。我们一起扛东西的有石某、韩某2,另外一个姓韩不知道叫啥,刘某1、张某1、赵某他们三个负责装炮眼,我没数有十几个炮眼,我一共去了两次,这是第二次,第一次的时间记不清了,我也是扛化肥着,第一次有20多个炮眼。7、证人韩某2证言,我在张庄某山场一共干两次活。第一次是2015年10月中旬前的一天半夜,我们村的张某1招呼我说给张庄某山场放炮去,他骑着摩托车驮我去的。我们把化肥装到钩机的爪里面,钩机勾着化肥上山到炮眼附近卸到那,我们弄化肥,张某1往炮眼里下炸药和雷管,下好之后我们往里面倒化肥。张某1用手电照着,他看着差不多了就告诉我们不用倒了,然后我们就往炮眼里填石粉,直到把炮眼填满,我就下来等着,放完炮张某1又骑摩托把我驮家去了。第二次是10月底的一天半夜,是刘某1招呼我,赵某骑摩托带我去的。我还是装化肥,张某1和刘某1他俩人往炮眼里下炸药和雷管。我们倒化肥,然后填石粉,都装完就下山等着,刚下来没多久就看到有警车上山了,我一直等四十多分钟,张某1、刘某1他们才下来,然后赵某骑摩托把我驮回家了。第一次放炮有张某1、刘某1和我,还有钩机司机、铲车司机,我们六、七个人。第二次放炮有张某1、刘某1、石某、杨某、赵某、我、有一个姓韩的。炸药和雷管是刘某1和赵某从山下找东家拿的。8、夏某12015年10月26日证言,证实了尚国成给他打电话说尚国成在张庄某山场把供料包下来了,想把拉运包给夏某1,以及他与尚国成承包的情况和他拉运料的相关情况。2015年10月27日证言,我知道山上放过两次私炮,9月底10月初放过一次,相隔10天左右还放过一次,因为第二天干活发现采面石料明显比前一天多很多,我想肯定是我来之前放过炮,放炮是尚国成负责,雷管和炸药哪来的不知道。9月底的一天下午,一个外地钻炮眼的工人找到我,我们一起看爆破地点,为了方便钻眼工干活,我安排杨柳庄的小耿把作业区用挖掘机整理了一下,之后他们开始钻眼,这就是其中放过的一炮。除了这两次,10月中旬山上打过炮眼,10月24日晚装的炮,被公安抓住了,当时在北面还有一部分炮眼没装。2015年10月26日18时许,我给尚国成打电话问他山场的事怎么办,尚国成就说去北关王守江二哥家商量商量,我就打车去了那,到那看见王守江二哥、尚国成、王某5王守江媳妇、艾凤民都在,我就问他们我有事吗,尚国成说我没事,之后尚国成对艾凤民说雷管是你们山场以前剩的,是你们山场给我的,艾凤民说是,尚国成说炸药、化肥归我管。这时我就出去抽烟了。回来后王守江就对艾凤民说雷管就说是你保管的,你给尚国成的,你们个人的事你们个人担着,我在外面给你们活动。之后,我们就走了,去派出所自首去了。9、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2015年9月27日王守江找他给山场钻炮眼,28日开始钻,共钻了30个炮眼,有3个不够深度,27个炮眼共500米等相关情况。10、证人潘某1证言证实,在2015年10月前,他给张庄某山场打过炮眼,是和采石场姓王的说的价,这次打了8个炮眼。11、证人潘某2、潘某3证实,2015年9月24或25日他们和潘某1给张庄某山场打炮眼,共打三天,打了8个炮眼的情况。12、证人孙某证实,2015年10月6日到19日在泉河头张庄某山场和另外两个四十岁男子打炮眼的情况。他们干活这段时间主要是尚国成在那负责,也是他给的工钱。在靠近山顶处打20个眼,另外两处都在半山腰,一处约20个,一处约30个,加在一起大约70个眼。13、证人王某1证实,他在高丽铺村东102国道南侧的院子租给尚国成当库房,具体干什么不清楚。14、证人王某2证实,2015年10月6日至19日在张庄某山场打炮眼的情况。给南面山场打19个炮眼,在北山半山腰打18个炮眼,在南山半山腰上给北面山场打30个炮眼,在前面19个炮眼的上面。15、证人周某22015年10月31日证言,从高丽铺尚国成租的王某1的房子处给尚国成往泉河头张庄某山场送过两次化肥。第一次是大约一个月前,第二次大约半个月左右。化肥袋上写着“白糖”字样。16、证人姚某1、姚某2、靳某、王某3、李某1证实他们在高丽铺王某1院内掺复合肥及装化肥的情况。17.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他开车为尚国成往泉河头张庄某山场送化肥和稻糠的混合材料的情况。18、证人王某4证实,王守江、尚国成、夏某1、艾凤民等人在他二大爷王守元家商量事,然后他开车拉他们到泉河头派出所自首的事实。19、证人刘某2、侯某证实他们报案以及到张庄某山场看到的一些情况。20、被告人王守江侦查时供述,我是张庄某山场的法人代表,我把山场打眼、放炮、开采都承包给尚国成每一吨成品渣子我给尚国成最低10元左右,他负责上场采面打眼、放炮、运输,一直把开采的石头送到我的料仓。放炮用的炸药、炮工都是尚国成负责,雷管是我提供的。这些雷管我们是以前山场有手续全时公安机关供应炸药和雷管我们山场剩下的。我不知道谁负责签字从公安领炸药和雷管。不算这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我们山场一共放两次炮。一次是外地南蛮子给打的眼,就是上次说给一万零几百的打眼费,但这次究竟放了多少眼我记不清了。这次雷管全部是我以前供药时私存的雷管,这些雷管也是我给炮工的。炮工是尚国成联系的,炸药是尚国成提供的,另外一次是出事前十几天,我们山场放了一次8个眼的炮,用8枚雷管,也是我们以前私存的我亲自给炮工的,炸药和化肥都是尚国成提供的。这两次哪次在前我记不清了。这些雷管我都存在小棚子的破轮胎里,因为放轮胎里可以防静电,总共有三、四十吧。被公安抓住这次装了18个炮眼。是艾凤民把雷管给尚国成,爆炸物是尚国成购买的,跟谁买的,储存在哪里我不清楚。这三次放炮都是同一个炮工,也是东孝义村的。被公安查获后,过了一天,我给艾凤民、尚国成、夏某1打电话,让他们到丰润区北关我二哥王守元家商量怎么办。我对尚国成说:“谁的事谁担,艾凤民给的尚国成雷管。艾凤民自己承担。尚国成弄来的炸药和化肥,也由他自己承担。”我们商量完我儿子王某4将尚国成、艾凤民送泉河头派出所投案自首去了。被告人王守江当庭供述,我们山场一共爆破一次,就是被公安机关查获那次,雷管就在山场小棚子的轮胎里,拆棚子的时候艾凤民说里面有雷管,我说可以用就用了吧。是艾凤民给爆破的人,雷管是谁放在小棚子的我不清楚。山场的爆破运输承包给尚国成了,炸药我不知道哪里的。21、被告人尚国成侦查时供述,我承包张庄某山场采面就放一次炮,就是公安机关查获的那次,雷管和炸药是一个赤峰的男子送山上来的,一共18个炮眼用18个雷管。装了5吨爆炸性物质。雷管是艾凤民在2015年10月24日晚上7、8点钟在山场办公室最西面那屋给我的。10月26日下午两点三十分左右,王守江给我打电话说:“咱们这炮没放了,让公安机关给查住了,让我过来并告诉我地址,我到北关法医门诊后面的一个平房家里,当时有王守江两口子、王守江大儿子、夏某2、艾凤民还有四、五个人我不认识。王守江就跟我们说:“咱们放炮这事被公安局查住了,得上公安局把事说清楚,谁的责任谁担着,把事说清楚就没事了。我也就说:“谁的事谁担着。”别人说什么我也没注意听,完事王守江的大儿子就开车把夏某2、艾凤民我们三人送到泉河头派出所。我在高丽铺王某1那租的院子,每年租金18000元,用于做化肥买卖生意。没安排人向化肥添加其他物质,也没向山场送化肥。被告人尚国成当庭供述,我承包的张庄某山场采面,被公安查获的当天,山场把石头弄下来,具体怎么弄下来我不知道,打炮眼是为了往炮眼里放东西把石头弄下来,放什么东西我不知道是赤峰人放的。往炮眼里放的雷管是艾凤民给的,给了我18枚雷管。22、被告人艾凤民2015年10月26日供述,2015年10月24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山场采面承包人尚国成跟我说山场今晚放炮,我就于当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把我山场2011年4、5月份停产以前剩的18枚雷管在办公室最西边的屋给尚国成,当时用黑色塑料袋装的雷管。山场停产以后王守江交给我的雷管,我放在我家院内东边棚子靠南墙的一个货架子上的鞋盒里了。2015年10月27日、2015年10月28日、2016年3月17日供述,其实我没接触过雷管,上次我说王守江给我,我放我家了没说实话。是王守江让我给他担着。10月26日下午在王守江二哥家,尚国成、夏某2、王守江等人,王守江让我把雷管的事为他担过来,就说2011年的时候剩的我保存着,这回放炮用上了。那炸药要不也是老尚的,药的事老尚担着。我们商量完了,王守江就让我们上泉河头派出所自首去了。山场一共放三次炮,第一次是王守江让我去量的炮眼结的账,第二、三次是尚国成负责的。2017年6月20日供述,前两次我不清楚,第三次是我把雷管交给尚国成的,我在山场找三友轮胎时,发现山场办公室南面小铁棚子里的轮胎里面有雷管,我就给尚国成了,谁放的我不清楚。23、尚国成与王守江租房协议24、2010年民用爆炸物品计划申请单,民用爆炸物品计划押运单,雷管支领清退表。25、丰润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吹取三枚雷管信息查询的说明,2017年6月23日说明二份,唐山金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说明26、辨认笔录2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28、吹取的雷管、炸药照片29、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30、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31、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守江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尚国成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艾凤民明知被告人王守江非法储存爆炸物构成犯罪而为其做假证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守江、尚国成的无罪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守江、尚国成、艾凤民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王守江、尚国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实行并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守江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因被告人王守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撤销该判决宣告的缓刑部分,前罪和后罪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遵化市法院判决前羁押9日,亦应折抵刑期9日,即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二、被告人尚国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因被告人尚国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撤销该判决宣告的缓刑部分,前罪和后罪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遵化市法院判决前羁押31日,亦应折抵刑期31日,即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三、被告人艾凤民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崔福华审判员 梁宝宏审判员 顾智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姚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