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7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杨现胜、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X、豫EZT×××的汽车各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X、豫EZT×××的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杨某某保管,查封期间不准变卖、办理过户、抵押等。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隐藏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他项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于相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