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克巢与胡斯权、胡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克巢,胡斯权,胡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633号原告胡克巢,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英城市。被告胡斯权,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胡春燕,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克巢诉被告胡斯权、胡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克巢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春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克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春燕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克巢撤回对胡春燕的起诉。审判员 陈志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谭湛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