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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克巢与胡斯权、胡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克巢,胡斯权,胡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633号原告胡克巢,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英城市。被告胡斯权,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胡春燕,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克巢诉被告胡斯权、胡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克巢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春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克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春燕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克巢撤回对胡春燕的起诉。审判员  陈志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谭湛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