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安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安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028号罪犯杨安瑞,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穗花法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安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5926号、(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641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安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退违法所得。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安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安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