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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裴益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65号被执行人:裴益平,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裴益平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桂052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5月5日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徐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