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闫如慧与赵克利、闫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如慧,赵克利,闫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13号申请人:闫如慧,女,1958年5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赵克利,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闫淑芬,女,1959年8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闫如慧与赵克利、闫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