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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闫如慧与赵克利、闫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如慧,赵克利,闫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13号申请人:闫如慧,女,1958年5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赵克利,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闫淑芬,女,1959年8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闫如慧与赵克利、闫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