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余红梅与杨婉媚、杨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梅,杨婉媚,杨启志,蒲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1502号原告:余红梅,女,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婉媚,女,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杨启志,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蒲界,男,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余红梅诉被告杨婉媚、杨启志、蒲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余红梅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余红梅负担。审判员 陈佩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姚若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