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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永强 余成虎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余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强,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32号4栋5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308151218。被执行人余成虎,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塔山村营上2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407140237。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刘永强申请执行余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成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由于分期履行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11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卫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