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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6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罗斌、字凤兴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字凤兴,罗祥,李翠强,茶安兴,李万元,张波,普文周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6刑初60号公诉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斌,乳名石林,男,1991年6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红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字凤兴,绰号赖狗,男,1997年4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被告人罗祥,乳名阿祥,男,1996年3月22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翠强,曾用名李解顺,乳名金顺,男,1997年4月23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被告人茶安兴,乳名安兴,男,1992年5月14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忠智,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万元,乳名撒气,男,1994年7月12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波,男,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于2008年10月31日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被告人普文周,乳名老拖,男,1987年10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斌、罗祥、李翠强、字凤兴、茶安兴、张波、普文周、李万元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茜薇出庭支持公��,被告人罗斌及其辩护人黄红映,被告人罗祥及其辩护人周惠,被告人茶安兴及其辩护人刘忠智,被告人李翠强、字凤兴、张波、普文周、李万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罗祥酒后到南涧县乐某乡中铁十二局四公司大临铁路一工区项目部,因土地占压问题与项目部工作人员焦某发生口角,并与项目部工作人员靳某发生肢体冲突,后经项目部工作人员马某1、司某等人劝解,被告人罗祥从项目部离开到吴某小卖部拿得一把水果刀,再次进入项目部,被村民吴某、代某劝离,被告人罗祥遂给被告人罗斌打电话,称其被项目部人员殴打,被告人罗斌遂邀约被告人茶安兴、李翠强、字凤兴、李万元、张波、普文周及字云某、李某2(均另行处理)等人到项目部解决被告人罗祥被打事宜。当晚23时许��被告人罗斌、李翠强、字凤兴、茶安兴、李万元、张波、普文周及字云某、李某2等人到达项目部,被告人罗斌、李翠强、字凤兴手持钢管破门进入项目部办公室,对项目部工作人员靳某进行拉扯、殴打,被告人罗斌用所持钢管戳击靳某的腹部,被项目部工作人员马某1等人拉开。后被告人罗斌等人撤出办公室至项目部院内,该过程中被告人罗斌、罗祥、茶安兴、李翠强、字凤兴、李万元、张波、普文周又对项目部人员实施殴打或语言威胁,致使项目部靳某、马某1、司某、焦某、崔某、董某、陈某、李某1不同程度受伤,致项目部活动板房墙板、两部私人手机及衣服等财物被损毁。经鉴定,靳某、马某1、焦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毁两部私人手机、三件衣服、活动房墙板的价格为人民币392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斌、罗祥、李翠强、字凤兴、茶安兴、张波、普文周、李万元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罗斌、李翠强、字凤兴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罗祥、张波、普文周、茶安兴、李万元聚众斗殴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罗斌、李翠强、张波、普文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祥、字凤兴、茶安兴、李万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字凤兴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罗斌、李翠强二至四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罗祥、张波、普文周、茶安兴、李万元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予以佐证。被告人罗斌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为其去项目部的原因不是打架,是协调征地事宜,量刑建议过高。辩护人黄红映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为罗斌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聚众斗殴罪,且有如下量刑情节:1.罗斌一方与项目部确实有征地补偿没有解决的事实存在;2.罗斌有打电话通知他人的情形,但没有邀约他人殴斗,罗斌等人在现场的表现方式不是聚众斗殴;3.罗斌有自首情节,案发后11个小时投案,使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综上,建议对罗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罗祥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为其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周慧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为罗祥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聚众斗殴罪,且有如下量刑情节:1.案发后罗祥并没有离开现场,被公安人员询问后主动表明身份,是自首;2.��犯罪过程中罗祥的作用相对较小;3.事发时罗祥处于醉酒状态,其控制辨认能力减弱;4.对周围人员没有造成危害,造成的损害较轻;5.认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综上,建议对罗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翠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为其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字凤兴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为其只构成寻衅滋事罪,量刑建议过高。被告人茶安兴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刘忠智认为茶安兴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聚众斗殴罪,且有如下量刑情节:1.茶安兴属从犯;2.项目部对事态扩大有一定责任;3.认悔罪态度较好;4.茶安兴属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茶安兴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波、普文周、李万元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罗祥酒后到南涧县乐某乡中铁十二局四公司大临铁路一工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因土地占压问题与项目部工作人员焦某发生口角,并与项目部工作人员靳某发生肢体冲突,经项目部工作人员马某1、司某等人劝解,被告人罗祥从项目部离开后到吴某小卖部拿得一把水果刀,再次进入项目部,后被村民吴某、代某劝离。随后,被告人罗祥给被告人罗斌打电话称自己被项目部人员殴打,被告人罗斌遂邀约被告人茶安兴、李翠强、字凤兴、李万元、张波、普文周及字云某、李某2等人到项目部准备报复对方。当晚23时许,被告人罗斌、李翠强、字凤兴、茶安兴、李万元、张波、普文周及字云某、李某2等人到达项目部,被告人罗斌、李翠强、字凤兴手持钢管破门进入项目部办公室,对项目部工作人员靳某进行拉扯、殴打,被告人罗斌用钢��戳击靳某的腹部,被项目部工作人员马某1等人拉开。后被告人罗斌等人退出办公室至院内,该过程中被告人罗斌、罗祥、茶安兴、李翠强、字凤兴、李万元、张波、普文周又对项目部人员实施殴打或语言威胁,致使项目部靳某、马某1、司某、焦某、崔某、董某、陈某、李某1不同程度受伤,项目部活动板房墙板、两部私人手机、三件衣服被损毁。经南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靳某、马某1、焦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两部私人手机、三件衣服、活动房墙板的价值为人民币392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祥、罗斌、李翠强、张波、普文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户口证明及照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被告人罗斌、罗祥、李翠强、普文周、茶安兴、李万元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字凤兴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三年,被告人张波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于2008年10月31日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3.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1日22时51分许,乐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处置,了解到系罗祥酒后滋事,纠集人员对项目部进行打砸并殴打工作人员,在项目部门口警戒并对村民进行劝解,同时要求告知罗祥前来主动说明情况。随后,一名酒后男子向项目部大门口走来,警戒民警上前盘问,该男子自称是罗祥,并对纠集人员对项目部进行打砸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罗斌于2016年12月22日自动投案,被告人���翠强于2016年12月31日自动投案,被告人张波于2017年1月6日自动投案,被告人普文周于2017年1月9日自动投案。被告人茶安兴于2017年1月3日被强行抓获,被告人字凤兴、李万元于2017年1月4日被强行抓获。4.提取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物证(水果刀一把,钢管三根)及照片,证实作案工具情况。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涉案物品藏匿、损坏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李翠强、字凤兴、李某2辨认出同案人张波,李翠强、字凤兴辨认出同案人罗斌,李翠强、普文周辨认出同案人茶安兴,李翠强、普文周、茶安兴辨认出同案人李万元,普文周辨认出同案人字凤兴;被害人马某1辨认出用红砖吓唬其的人系张波,用手机���并多次殴打其的人系茶安兴。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铁十二局大临铁路3标一工区损失物品清单、发票复印件、手机发票复印件、精密测量物件抢走说明、报案材料、检查笔录及照片、南涧县人民医院DR检查报告单、鉴定协助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靳某、马某1、焦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毁两部私人手机、三件衣服、活动房墙板的价值为人民币3920元。8.被害人焦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20时许,罗祥到中铁十四局四公司项目部要求量他家的地,焦某说晚上怎么量,罗祥骂了一些粗话,这时项目部靳某同罗祥说明天解决,罗祥去推靳某,靳某把罗祥的手挡开,罗祥打了靳某左边嘴部一拳,靳某去推罗祥,将罗祥推倒在楼道上。这时项目部马某1、司某、陈某出来劝阻,罗祥说他被打就下楼了。过了一会,罗祥��着刀子到项目部院内,后老吴把刀子抢走。过了几分钟,有五六人拿着钢管进入项目部,焦某安排项目部人员进办公室把门关上,对方则强行推开办公室门问谁打罗祥?罗祥用手指着靳某,项目部人员护着靳某,就这样僵持下来。后来又有七八人手持钢管、砖头进入项目部,有六七人到办公室打靳某,对方很嚣张。项目部人员马某1要打电话,对方人员抢下电话并用电话打马某1,打完后把电话砸在活动板房上,还用钢管敲打活动板房,有人喊使劲打,打死两个不用怕,责任每人分一点。这次事件造成焦某、靳某、马某1、司某、陈某等受伤,两部手机被损坏,办公室的墙被砸坏,还有几个茶杯被砸碎。9.被害人靳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22时许,靳某在项目部听见罗祥在楼上同项目部焦经理为征地事宜吵架,靳某过去解释时被罗祥用手掐住脖子,经马某1、司某拉劝罗祥走了。十多分钟后,罗祥带着一把刀子回来,叫嚣要把靳某弄死。二十多分钟后,十六七名手持钢管、砖头的男子来到项目部,对靳某、马某1、陈某、司某、焦某、董某、李某1、崔某等人实施殴打,靳某的三件衣服被损坏,马某1的一部华为手机被砸坏,司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被损坏,测量仪脚架、棱镜被损坏,办公室的墙体被打砸,这些财物价值约20000元。10.被害人马某1、司某、李某1、陈某、崔某、董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罗祥酒后到项目部因土地占压问题与焦某发生争吵,并殴打靳某,经马某1、司某等人劝解,罗祥离开后带着一把刀再次进入项目部。十多分钟后,有十多名男子持着钢管、砖头进入项目部,后有人对靳某拳打脚踢,有人用钢管戳靳某的肚子,将靳某拉出办公室后又有十多人继续对靳某实施殴打。期间,对方人员还殴打马某1、司某、焦某、崔某、董某、陈某、李某1,将项目部一楼办公室门、墙壁砸烂,测量仪器拿走,马某1的华为P9手机摔坏,司某的苹果5S手机屏幕戳坏,靳某的三件衣服损坏,损失值约20000元。11.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李某2与张波、普文周在一起,普文周接了一个电话说罗斌喊他去乐某河一转,然后三人到达项目部小卖铺旁边。罗斌、金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从罗斌车上拿了一根钢管冲进项目部。李某2、安兴进入项目部时罗斌、老拖、张波、金某站在办公室门口,罗斌、金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用脚踢开门冲进办公室,张波拿着二块红砖在外面吓唬人,后把一块砖砸到院子里,一块砸到办公室门旁边的铁皮上。一个戴眼镜的人用手机拍张波等人,李某2过去说别拍了,安兴用手机砸一高个子的头,戴眼镜的人去护高个子被安兴打了。12.证人字云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字云某、茶荣某在一起,罗斌打电话说他弟弟罗祥在乐某瓦午堵路,劝也劝不开,叫字云某、茶荣某跟他一起去看一下。之后,罗斌驾车来接字云某、茶荣某,后又去东涌接茶安兴、金某、赖某及一不知名男子,七人从南涧到达乐某村委会旁时,张波、普文周、李某2已等在那里。23时许,一行人到项目部门口,罗斌、金某、赖某从罗斌的面包车上各拿了一根钢管朝项目部走去,字云某随手捡了一块砖跟了上去。踢开办公室门后,罗祥用手拉穿花毛衣的男子,罗斌也用钢管戳该男子,张波、李翠强围着该男子不让他逃走,李翠强跳到办公桌上挥舞着钢管叫骂项目部的人,过了一会灯熄了,后双方僵持在院中,茶安兴用手里拿着的手机戳高个子的面部,后用手机往高个子身上砸去,但没砸到,罗祥在办���室扭住一名穿黑色羽绒服的男子,张波在院中拿着两块砖头恐吓一个年龄稍大的人。13.证人刘有权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刘有权发现项目部测量仪器的一个棱镜头和一根5米长的棱镜杆不见了,2017年1月10日检查测量仪器时发现两米的对中杆也不见了。14.证人茶荣某、李某3证言,证实其二人于2016年12月21日晚受罗斌邀约从南涧县城到达项目部,但未参与殴打项目部人员及打砸项目部财物。15.证人代某、吴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罗祥在吴某的小卖部拿了一把水果刀后进入项目部,代某、吴某觉得不对劲赶紧追上去,看到罗祥站在院内叫骂,吴某上去将罗祥的刀抢了下来。16.证人字晓东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罗祥到项目部打架被公安民警带走,字晓东得知此事后打电话给罗斌,但没有打通。17.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李翠强将作案工具钢管藏在李某4经营的烧烤店里。18.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2016年2月22日,李某2将两根测量仪上的对杆放在李某5的铺子里。19.被告人罗祥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罗祥到项目部二楼问征地的事,经理说不管,罗祥说不管就堵路,经理说要堵你堵,罗祥骂对方,对方有七八人来打罗祥。罗祥离开后,同吴某要了一把刀放在兜里又回到项目部,扬言要杀死对方后被吴某、代某劝阻。罗祥遂打电话给哥哥罗斌称自己被打,叫几个人上来。30分钟后罗斌等人来了,并一起进入了项目部。项目部人员躲在办公室里没有出来,踢开门后罗祥找到最先冲突的那人,罗斌朝那人的肚子打了两拳,罗祥朝那人头部、胸部打了几拳,项目部工人冲出来,场面非常混乱。20.被告人罗斌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罗祥打电��给罗斌说他在项目部办公室谈征地赔偿问题时被对方人员殴打,叫罗斌上去一转。罗斌打电话给茶安兴,茶安兴说他在东涌,罗斌遂驾驶云L×××××号微型车到东涌接茶安兴,并打电话邀约了木平、小三、双海、四林、张波、金某,后到南涧县城天天酒店门口接四林和小三,又到小军庄红绿灯十字路口接金某,当时金某手里拿着三根钢管,还有金某邀约来的撒气、赖某也在那里。上车时金某将钢管放在面包车第二排坐垫下。罗斌等人到达项目部时某、木平、张波已经在那里。进入项目部后罗斌问罗祥:“哪个打你,指出来?”罗祥指着一个穿毛线衣的年青男子,有人起哄说:“干!”对方一高个子来抢罗斌手里的钢管,在抢钢管过程中对方将灯关了,双方对峙了三四分钟办公室的灯又亮起来。罗斌用钢管砸办公室门牌,还用钢管戳着对方一人,金某跳到办公室桌��用钢管威胁对方,安兴踢了项目部穿毛线衣男子的腹部四五脚,用手机砸一大个子,张波用红砖吓唬对方,罗祥打着穿毛衣的人。罗斌打电话邀约人员时说“上去看看”,意思也就是打架。事件结束后罗斌拿了500元钱给张波,叫张波等人到南涧吃烧烤。21.被告人李翠强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李翠强、字凤兴、撒气、旺平在一起,罗斌打电话说家里出点事,叫李翠强同他上去瞧瞧,字凤兴、撒气、旺平也听到了。在小军庄红绿灯路口相遇时,罗斌叫李翠强将三根钢管放他车上后一同到达项目部。李翠强、罗斌、罗祥、老拖、张波进入项目部办公室,罗斌、赖某和李翠强手持根钢管,其他人是否带着工具看不清,罗祥指着穿毛衣的人说就是他,罗斌、罗祥去按穿毛衣的人。项目部有人打电话,张波冲过去把电话抢过来并用电话砸了那人头部一下。罗斌、罗祥、老拖接着用拳头打穿毛衣的人,罗斌用钢管戳了穿毛衣那人肚子两三下。李翠强拿着钢管站到办公桌上威胁对方。张波在项目部门口拿了一块红砖吓唬高个子,并把红砖砸在办公室门口,张波和罗斌又去打高个子,罗斌用钢管戳高个子,老拖从李翠强手里拿过钢管也去戳高个子,李翠强踢了高个子屁股一脚,打了高个子脸部两拳,安兴也打了高个子。有个戴眼镜的人过来被老拖殴打,安兴说高个子嘴痒要把他嘴打烂,又冲上去打了高个子脸部一拳,踢了高个子肚子一脚。22.被告人普文周供述,证实普文周受罗斌的邀约与张波、李某2一起到达现场。罗斌、赖某、金某分别从车上拿了一根钢管冲进项目部,罗斌用钢管敲办公室的门,字凤兴、李翠强、李万元也用脚踢门,普文周也上去踢了一脚。门踢开后,罗斌、罗祥、普文周、李翠强、字凤兴上去打穿花格子毛线衣的男子,罗斌用钢管往穿花格子毛线衣的男子肚子上戳了几下,普文周往穿花格子毛线衣的男子胸口部位打了两拳,李翠强跳到办公桌上挥舞着钢管叫骂,罗祥对穿花格子毛线衣的男子拳打脚踢,李翠强用钢管往穿花格子毛线衣的男子身上打。罗斌和字凤兴手上虽然提着钢管,但由于人多没有使用,都是对穿花格子毛线衣的男子拳打脚踢。张波手里拿着两块砖头说:“打死算了。”之后,茶安兴对高个子说:“你是不是要打?”冲上去就往高个子身上打了几拳,一名戴眼镜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来拉,茶安兴往戴眼镜男子的面部打了一拳。后来,罗斌对项目部人员说十分钟内把打人的人交出来,然后一起到项目部门口的小卖部喝酒。23.被告人茶安兴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罗斌打电话说他兄弟因征地的事在乐某瓦午堵路,叫茶安兴���他上去看一下。之后罗斌开车接上茶安兴、金某、赖某、撒气一同到达项目部门口。罗斌、金某从车上拿了一根钢管,茶安兴在项目部门口捡了一块砖,张波手里拿着两块砖进入项目部。罗斌用手里的钢管戳一个穿花毛衣的男子,项目部一年纪稍大的人说负责人要来处理征地的事,双方七嘴八舌的讲着,罗祥又冲进办公室拉穿花毛衣的男子,撒气用手打了花毛衣男子一巴掌。后双方在院子中僵持时罗祥又去拉一微胖男子,并互相推搡,茶安兴被一个戴眼镜的人在办公室外面的台阶上推倒,起来后打了那人胸部几拳。冲突中,茶安兴将一个华为手机拿起来砸在地上。24.被告人张波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19时许,罗斌打电话给普文周说因征地的事要堵路,要普文周帮忙一下,张波、李某2刚好在乐某,也认识罗斌,出于朋友义气就一起去了。23时许,进入项��部后,在办公室罗斌、罗祥及两三名不认识的男子围着一身穿羽绒服的人进行殴打,罗斌用钢管朝那人打了几下,罗祥用手中的砖头朝那人砸去,另外两三人对身穿羽绒服的男子拳打脚踢。在罗斌的授意下,张波到项目部门口放哨,直至罗斌等人从项目部出来。25.被告人字凤兴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字凤兴与李翠强乘车回南涧,8时许李翠强接到罗斌的电话说罗斌有事,让李翠强跟着去乐某处理一下,字凤兴也同意一起去,罗斌没有说具体做什么,但大家心里明白是打架。在小军庄路口附近,李翠强叫字凤兴把三根钢管放到罗斌的车上。10时许,到达项目部门口,罗斌、李翠强、字凤兴分别拿了一根钢管走在前面,踢开办公室门后罗祥指着一个穿羽绒服、头发有点长的男子说:“就是他打我。”然后普文周、罗斌、茶安兴冲上去打那人。罗斌叫对方��人出办公室,但对方不出来,张波进办公室说:“到底出不出来!”对方还是不出来,然后阿祥进去打穿羽绒服那人,张波和阿祥又来到院子,这时项目部的人把灯关了,李翠强跳到桌子上喊:“哪个再动就打哪个!”然后对方把灯开了。张波、安兴叫高个子男人来院子里,出来后张波、安兴用拳头打他,李翠强用钢管去戳他的肚子,戳了大约20下,字凤兴用拳头打一个戴眼镜的男人手臂两下,张波捡了两块砖,其他人各捡了一块砖但都没有使用只是用来吓唬对方。安兴砸着对方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手机,李翠强用钢管戳办公室的墙,戳了几个洞。26.被告人李万元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李万元同赖某、金某、旺平从无量乘车回南涧,在南涧印象酒店旁金某说:“跟我去办点事。”下车时赖某从旺平车上拿了三根钢管放到石林车上。到达项目部后,石林、金某及一名男子各拿了一根钢管,还有一名男子手里拿了两块红砖。踢开办公室门后,石林用脚踢一个穿毛衣的人,其他人也相互推拉,李万元用手掌打了对方人员脖子部位一下,李翠强用钢管戳一男子腹部。期间,一个微胖男子用一部手机砸一个戴眼镜的人,字凤兴也打了戴眼镜男子几下。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合法,所证实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斌、罗祥、李翠强、字凤兴、茶安兴、张波、普文周、李万元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斌、罗祥、李翠强、字凤兴、茶安兴、张波、普文周、李万元为报复项目部人��纠集在一起,并对项目部人员实施殴打,破坏公共秩序,该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按寻衅滋事罪论处”的意见不予采纳。聚众斗殴中,被告人罗斌、罗祥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翠强、字凤兴、茶安兴、张波、普文周、李万元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罗斌、李翠强、字凤兴在聚众斗殴中持械;被告人罗斌、罗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翠强、字凤兴、茶安兴、张波、普文周、李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斌、罗祥、李翠强、张波、普文周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字凤兴、茶安兴、李万元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已的罪行,认悔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黄红映的第3点、辩护人周慧的第1、5点、辩护人刘忠��的第1至4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于法无据或与案件事实相悖,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前述所确定的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二、被告人字凤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三、被告人罗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四、被告人李翠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五、被告人茶安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六、被告人李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七、被告人张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八、被告人普文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九、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钢管三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潘 伟审 判 员  罗朝清人民陪审员  杨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