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奎屯凯悦商务酒店与沈宝华、高丽萍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凯悦商务酒店,沈宝华,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奎屯凯悦商务酒店,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L6331138-6。负责人:王军,该酒店经理。被执行人:沈宝华,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高丽萍,女,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凯悦商务酒店与被执行人沈宝华、高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4122.98元,执行费131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将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克仲决字第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