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康健药店与姜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康健药店,姜长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286号原告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康健药店,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经营者李友,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杨继辉,系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长涛,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康健药店诉被告姜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康健药店于2017年8月5日以找不到被告姜长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康健药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康健药店负担。审判员 刘作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正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