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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龚艳华申请袁飞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2017)赣0121执保168号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龚艳华申请袁飞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121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2017年7月24日,查封袁飞龙、李金兰的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东大道88号恒运国际二栋11层[赣(2017)南昌县不动产权第0006005号],查封万宝润的南昌县莲塘镇府前东路61号一单元301室(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2017年7月24日,网上冻结李金兰在工商银行南昌支行斗门所账户15×××38的存款90万元(金额15.10元)、南昌都司前支行账户15×××92的存款90万元(金额1722.92元)、南昌惠民门所账户15×××68的存款90万元(金额955.11元),在农业银行南昌县支行营业部账户62×××11的存款90万元(金额58.06元)、南昌县塔城支行账户62×××70的存款90万元(金额380.63元),在中国银行南昌县澄湖支行账户19×××52的存款90万元(金额3533.13元),在中信银行南昌县支行账户62×××16的存款90万元(金额623.17元);冻结袁飞龙在工商银行南昌支行斗门所账户15×××87的存款90万元(金额138.23元),在农业银行南昌县支行营业部账户62×××18的存款90万元(金额7290.09元),在中国银行南莲支行账户19×××95的存款90万元(金额60.51元),在交通银行南昌青云谱支行账户62×××06的存款90万元(金额2654.02元)、南昌青化支行账户62×××31的存款90万元(金额43.31元),在招商银行昌南支行账户62×××51的存款90万元(金额829.65元),在浦发银行南昌城南支行账户64×××90的存款90万元(金额1838.11元)。2017年7月25日,查封袁飞龙、李金兰的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东大道88号恒运国际二栋11层[赣(2017)南昌县不动产权第0005999、0006000、0006001、0006002、0006003、0006004、0006006、0006007、0006008、0006009、0006010、0006011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