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洪贵、刘红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贵,刘红香,德兴市铖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周洪贵,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申请执行人:刘红香,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德兴市铖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址德兴市香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0588485492。法定代表人:王美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洪贵、刘红香与德兴市铖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赣1181民初1237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1,101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1,1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