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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9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晓光,王燕利,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9820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王晓光,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王燕利,女,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XX与王晓光、王燕利、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晓光、王燕利、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于2017年10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晓光、王艳丽、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28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