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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爱莲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穿山镇。法定代表人罗从保,总经理。被执行人韦爱莲,女,1988年7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申请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0221民初10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爱莲履行如下义务:(1)向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损失款68090.4元。(2)向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206元,申请执行费939元。现查明查明被执行人韦爱莲于2013年12月26日前曾向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124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韦爱莲在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元,其中的元交给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作为履行本案的执行回款,申请执行费936汇至本院(户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帐号:6228×××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城关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