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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339号原告: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藏明珠卫星导航公司综合楼366号。法定代表人:刘檬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斐、周锐,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兴,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任文磊审判员  龙小丽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周芋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