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华生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143号罪犯何华生,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9日作出(2011)九中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华生犯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2364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华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何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华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至201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