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26执4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玉琴、俞延明与乔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琴,俞延明,乔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4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玉琴,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松江镇。申请执行人俞延明,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松江镇,系吴玉琴之子。被执行人乔升平,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吴玉琴、俞延明与被执行人乔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玉琴、俞延明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2339.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因为被执行人乔升平系公安机关网上逃犯,尚未抓获,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乔升平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因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乔升平驾驶的吉HM1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进行了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庞精东名下,实际为乔升平所有的吉HM1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进行补充评估,评估价格为5800元。于2017年5月25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对该车辆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两次流拍,申请执行人吴玉琴、俞延明同意以3700元的流拍价格以物抵债。3.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乔升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信息,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乔升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通过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亦(2016)吉2426执4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玉琴、俞延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乔升平继续履行义务及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乔升平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玉琴、俞延明履行债务的义务,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刘玉平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