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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蒲小勇与蒋敬明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小勇,蒋敬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督13号申请人:蒲小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8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蒋敬明,男,汉族,约45岁,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蒲小勇与被申请人蒋敬明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31日发出的(2017)新0109民督1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蒋敬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劳务费15000元,但被申请人蒋敬明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所铺设地暧有质量问题,待解决后就支付,故要求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蒋敬明提出异议,涉及问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异议成立,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力,本案应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新0109民督1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8.4元,由申请人蒲小勇负担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高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