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强与徐铁兴、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徐铁兴,于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9年4月8日生,住亭湖区。被执行人:徐铁兴,男,1982年3月7日生,住滨海县。被执行人:于桂兰,女,1985年2月20日生,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徐铁兴、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苏0902民初2670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徐铁兴、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徐铁兴、于桂兰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8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蔡 锦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