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保山与漯河市元和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山,漯河市元和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424号原告李保山,男,回族,1963年6月2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元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泰山路兰乔迪亚小区门面。法定代表人王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李保山与被告漯河市元和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保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保山负担。审 判 长  乔清霞审 判 员  杨 景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旭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