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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斯维毛利、天津斯弗威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维毛利,天津斯弗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斯维毛利(SivarajMuralydharan),男,国籍印度,1959年5月30日出生,住阿曼(130,muscat,sultanateofoman)。被执行人:天津斯弗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世嘉大厦5-510。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斯维毛利(SivarajMuralydharan)与被执行人天津斯弗威商贸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