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封丘县人民法院与杨动中、杨关中、张国胜、杨启宇刑事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丘县人民法院,杨动中,杨关中,张国胜,杨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封丘县东风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杨动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关中,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国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启宇,男,汉族。封丘县人民法院与杨动中、杨关中、张国胜、杨启宇刑事罚金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家中除几间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伟霖审判员 董利杰审判员 冯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侯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