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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浩宏物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浩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代理人王小军、黄飞。被执行人云南浩宏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诉与云南浩宏物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10号裁决书,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开始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493962.81元,申请执行费4734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严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