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李庆霞、李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李庆霞,李天生,河南锦汇金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8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5号。负责人:吕其亮,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平,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富祥,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庆霞,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天生,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河南锦汇金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水大街西段济钢西侧。法定代表人:杜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被告李庆霞、李天生、河南锦汇金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计143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豆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