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魏尚标与朱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尚标,朱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726号原告:魏尚标,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雷杰,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尚标与被告朱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尚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尚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魏尚标负担。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时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