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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魏尚标与朱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尚标,朱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726号原告:魏尚标,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雷杰,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尚标与被告朱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尚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尚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魏尚标负担。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时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