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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春香、陈清清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香,陈清清,吴春鸣,梅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异8号异议人李春香,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申请执行人陈清清,女,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吴春鸣,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梅园春,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异议人李春香申请撤销本院(2017)赣0821执72号、(2017)赣0821执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请求法院停止查封、拍卖坐落于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住宅区16栋一单元502室房屋的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7年8月5日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终审确定上述房屋归梅园春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春香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春香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天勤审 判 员  刘玉杰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法官 助理  匡慧英书 记 员  胡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