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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与王松、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王松,宋玉军,王秀华,临邑县弘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81号原告: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天衢东路1389号。法定代表人:臧汝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延凯,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宁津县。被告:王松,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宋玉军,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王秀华,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临邑县弘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草寺社区翟家洼村金锣北门。法定代表人:刘志江,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吉民二○二○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