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与王松、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王松,宋玉军,王秀华,临邑县弘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81号原告: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天衢东路1389号。法定代表人:臧汝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延凯,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宁津县。被告:王松,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宋玉军,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王秀华,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临邑县弘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草寺社区翟家洼村金锣北门。法定代表人:刘志江,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吉民二○二○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