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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洪斌与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玲,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曲桂玲,住址柳河县。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法定代表人李树森,系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桂玲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5民初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玉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