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雷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雷某,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前进大街98号。法定代表人姜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雷慧与被执行人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1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慧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慧与被执行人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1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