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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卓霖、柳州群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霖,柳州群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李卓霖,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柳州群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盛路5号。法定代表人:谢雄军,该公司总经理。李卓霖与柳州群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民终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群龙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卓霖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州群龙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及工资等合计3723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州群龙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的生产设备亦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查封,且申请执行人李卓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民终2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