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行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郑王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郑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1行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新郑市新华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齐光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宁云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世忠,该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王杰,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上诉人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郑王杰以邮寄方式向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获取龙湖镇郑老庄新型社区建设的批准手续(2009年-2010年年底)的政府信息。2016年8月4日,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本机关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了你申请公开新郑市龙湖镇郑老庄新型社区建设的批准手续(2009年-2010年年底)的申请。经查,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你向新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指挥部咨询。特此告知。郑王杰不服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信息公开告知,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庭审中,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陈述确实没有保存原告申请的新郑市龙湖镇郑老庄新型社区建设的批准手续(2009年-2010年年底)的政府信息。郑王杰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本案中,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郑王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前,应当履行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庭审中,被告又告知了郑王杰还可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其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构成程序违法。综上,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违法,郑王杰请求确认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郑王杰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上诉称:被上诉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非上诉人的职责范围,并且上诉人在《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了郑王杰向何部门咨询,告知的内容基本正确、全面,不存在形式上的缺陷。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能力对上诉人的答复作出正确判断,应以积极的态度向新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指挥部咨询相关内容,不应吹毛求疵,恶意滥用诉权。上述事实足以说明上诉人已按照法定权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郑王杰答辩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信息不存在,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上诉人在答复中写明“建议被上诉人向新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指挥部”咨询,该答复是违法的。首先,该答复没有提供联系方式、地址等具体明确的信息。第二,这个指挥部只是一个临时机构,不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资格,对方系误导。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具有对在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为的法定审批权限。被上诉人所申请公开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属于上诉人职权范围之内的事项,上诉人书面告知称非其机关信息,在庭审中称又称不属其机关职权范围内事项,且申请信息不存在,前后矛盾,向上诉人告知咨询的机关新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指挥部系一临时机构,其告知不准确,对郑王杰申请事项未能正确指引,一审确认上诉人所作告知违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侯 贇审 判 员 王娟丽代理审判员 余 滢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董胜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